修訂草案共38條,比現行條例增加9條(含新增6條,拆分出3條),對現行條例中16個條文進行了修改,并將條例分為總則、款項支付有關規定、監督管理與救濟、法律責任、附則5章,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明確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的基本原則。修訂草案第4條明確規定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行業規范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的原則,并強調源頭治理、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
(二)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和地方政府的責任。修訂草案第5條從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三個層面對職責予以明確,并突出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負總責的要求。
(三)強化對機關、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修訂草案第21條提出建立報告研究制度,要求地方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大型企業應當每年定期將上一年度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情況按程序報告同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定期聽取本地區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匯報;第22條規定督查督辦制度,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建立函詢、督辦和通報制度,強化對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監督管理。
(四)加強大型企業的信息披露要求。修訂草案第30條規定,大型企業應當將遵守本條例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納入企業風險控制與合規管理體系中。同時,針對上市公司中的大型企業,修訂草案第19條要求上市公司中的大型企業應將逾期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有關信息納入到年度報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并在第35條中進一步規定其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后果。
(五)完善投訴處理機制強化行政救濟。修訂草案第23、24、25條規定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建立違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投訴平臺,對處理投訴的時限做出了明確規定,增加了約談通報制度,并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制定投訴處理辦法。
(六)加大對違反相關規定的懲處力度。一是開展失信懲戒,修訂草案第26條規定了對嚴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從政府資金支持、投資項目審批、市場準入等方面對其予以限制。二是強化相關人員問責,第33條增加了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并增設了處分情形。在第36條中增加了對恐嚇、打擊報復的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七)針對工作實踐進一步修訂完善相關規定。一是針對實踐中,一些大型企業通過下屬關聯中小企業與其他中小企業簽訂合同,無法通過現《支付條例》加以規范的問題,修訂草案第37條第3款規定,大型企業的控股子公司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參照大型企業適用本條例。二是為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對中小企業事先聲明的爭議,第3條第2款修改為,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訂立合同時,應當提示合同相對方說明其是否屬于中小企業。三是為加快無爭議部分賬款的付款進度,第16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的交易中部分存在爭議且不影響其他部分的,對于無爭議部分應當履行及時付款義務。